济宁学院教务处文件 教字[2009]34号

作者: 时间:2009-09-27 点击数:

济宁学院教研室设置及管理办法

第一章  总  则

第一条  为了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学组织和教学研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,使教学研究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,不断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教研室是按相同或相近课程设置的教学研究组织,它是教学管理系统中最基本的管理单位。

第三条  教研室在系(部)领导下,围绕专业培养目标,进行课程建设、组织教学和教研活动。。

第二章  教研室的设置

第四条  教研室的设置是指教研室的设立、调整或撤销。

第五条  教研室设置的原则:应从满足学校教学、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出发,以优化学校教学机构和人员结构为核心,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目标,按相同或相近课程设置。

第六条  教研室设置的程序:系(部)根据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的需要,由系(部)领导集体研究并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,经校教学委员会论证,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批复。

第七条  教研室设置的条件:

(一)原则上应按照相同或相近课程进行设置;

(二)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。

(三)承担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教学与科研任务,教学与科研水平达到学校规定标准;

(四)能履行学校规定的教研室相关职能。

第八条  教研室名称:一般应以课程名称命名。

第三章 教研室的职能

第九条  组织传达学习和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和精神,参加学校和系(部)举办的集体活动。

第十条  落实教学任务。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,组织完成教学任务,包括落实课堂教学任务和课外辅导工作;组织完成命题、阅卷任务;广泛与社会联系,组织完成学生学习期间的社会调查和实践任务,指导毕业生的毕业实习、毕业论文(设计)等。

第十一条  组织并实施课程建设工作。制定课程建设工作规划;组织具体实施精品课程、双语课程建设;根据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大纲的编写工作;组织对教材的选用和编写工作;引进或开发多媒体课件;参与课程相关的实验室建设。

第十二条  组织业务学习和教学研讨活动。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,通过互相听课、观摩教学、教学讨论等形式总结交流教学情况和经验,集体研讨、解决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,不断提高教学质量。

第十三条  开展科学研究和各种学术性活动。结合专业特点,制定科学研究计划,组织教师申报科研项目和参与课题研究工作。积极组织有关学术讲座,参加学术交流,活跃学术氛围,提高学术水平。

第十四条  教学团队建设。在学校、系(部)统筹安排下,根据教学任务和课程建设的需要,提出教师补充、调整的意见;关心青年教师的成长,组织教师提高教学业务水平,确定专业方向,完成教学、科研工作;制定本教研室人员培训计划,检查、考核教师的业务进展情况;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,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。积极做好校级及校级以上教学团队申报和建设工作。

第十五条  组织开展社会服务。根据本专业特点,加强与社会各相关部门的联系,组织教研室人员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合作服务,起到服务社会、锻炼人才的作用。

第十六条  负责人员管理。配合学校、系(部)对本教研室教师和其他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全面考核。

第十七条  建立教研室教学、教学研究、课程建设、师资培训、业务考核、规章制度、资产管理等档案,对教研室各种资料进行保存和管理。

第四章 教研室主任

第十八条  教研室主任是教研室教学、科研等各项工作的组织者。一般10人以下(含10人)的教研室设主任一名,10人以上的教研室可增设副主任一名。

第十九条  教研室主任(副主任)聘任,一般应在广泛征求教研室教师及相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,由系(部)主任提名,系(部)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拟聘人选,经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批复。

第二十条  教研室主任(副主任)聘期三年,可以连任。

第二十一条  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:

(一)热爱教育事业,认真贯彻党的教育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热爱学生,教书育人;

(二)坚持原则、秉公办事,严于律已,具有较强的事业心、责任感和敬业精神;

(三)作风正派,治学严谨,善于团结同志,具有创新、开拓精神和较强的组织与管理能力,能领导本教研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;

(四)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教学水平,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教研、科研能力,在专业领域中的某一方面有一定的造诣;

(五)教研室主任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,教研室副主任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学位。

第二十二条  教研室主任职责:

(一)在系(部)领导下,全面负责本教研室日常管理工作。

(二)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教研室发展规划;制定和落实教研室年度工作计划;制定和完成教研室任期目标;制定并督促教研室成员履行岗位职责;做好工作总结。

(三)负责教研室资产的管理、使用、建设和维护;负责教研室人员的管理,负责提出人员聘用、考核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岗位聘任意见。

(四)负责本教研室教学任务的安排和实施。审核开课教师名单,组织试讲工作;检查教师的备课、讲课、辅导、实验、教学进度和教学效果;审批考试题、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;抽查考卷,掌握评分情况;根据教学需要及学校下达的任务,组织有关教材、教学大纲、教学参考资料等编写工作。

(五)负责组织本教研室教师开展教学观摩、教学经验交流、专题研讨、教学改革等教学研究活动;负责组织和指导教师开展学术交流活动,不断提高教研室的教学、科研水平。

(六)负责组织本教研室进行科学研究,包括课题申报、论文论著撰写和发表、成果鉴定等,逐步形成稳定的科研方向。

(七)负责组织和安排本教研室进行社会服务工作。

(八)负责本教研室师资队伍建设。负责教研室教师梯队的合理规划和配置;负责教研室师资培训工作的安排和考核;指定专人负责青年教师的指导和培养工作;对教研室全体成员进行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,做好思想政治工作。

(九)围绕系(部)的发展规划和目标,组织完成系(部)安排的其他工作。

(十)教研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,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代替其履行职责。

第五章 教研室成员

第二十三条  教研室成员由相关学科教师和其他人员组成,在教研室主任带领下共同承担本教研室各项职责和任务。

第二十四条  教研室成员要加强师德和业务道德修养,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,主动关心教研室建设。

第二十五条  教研室成员有对教研室的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。

第二十六条  教研室成员应服从教研室主任所分配的教学、科研等工作,并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。

第二十七条  教研室全体成员要加强团结、互相尊重、取长补短、发挥集体力量,弘扬团队精神,努力做好教书育人工作。

第六章 教研室的考核

第二十八条  教研室定期进行教研室工作的自查,检查教研室成员完成职责和任务以及教研室建设的总体情况。

第二十九条  系(部)负责对教研室工作的日常考核,以教研室活动记录为考核依据,主要考核教研室主任(副主任)履行职责及教师完成工作任务、执行工作规范的情况。

第三十条  学校不定期抽查教研室的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系(部)建设的依据。经考核评比,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研室及教研室主任给予表彰奖励。

第七章 附则

第三十一条  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09年6月3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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